投資者關系
投資者教育
2024-08-29
常見打擊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問答

1.如何識別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答︰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涉及面廣、期騙性強、危害性大、蔓延速度快,是經濟社會生活中的毒瘤。識別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判斷︰

一看業務資質。根據法律規定,開展證券期貨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相應業務資格。投資者如想知道某家公司的股票是否獲準公開發行,可以到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查詢;如想知道某家公司或其人員是否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可以登錄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進行查詢。關于新三板掛牌公司的信息,投資者可以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網站進行查詢。

二看宣傳方式。開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要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規定,合法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進行業務宣傳推介時,一般會采用謹慎用語,不會夸大宣傳、虛假宣傳,同時還會按要求充分揭示業務風險。但是,不法分子較多采用夸張、煽動的宣傳用語,如往往以“擁有內部消息”“股神”“推薦黑馬”“漲停股”等說法或通過發布虛假的交易記錄、投資者匯款截圖營造賺錢假象等吸引投資者。

三看匯款賬號。合法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只能以公司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不會使用個人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進行收款。而不法分子通常會編織各種理由,要求投資者將資金存入所謂“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在投資過程中,如發現收款賬戶為個人賬戶或與機構名稱不符,投資者一定不要向其匯款。

四看互聯網網址。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或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看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網站網址。而非法證券期貨網站的網址往往由無特殊意義的字母和數字構成,或在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網址的基礎上變換或增加字母和數字。此外,還有部分不法分子沒有專門的公司網站,而是利用微博、微信、QQ、網絡黃頁等招攬業務。對此,投資者要提高警惕,不要登錄和相信此類非法證券期貨網站,以免誤入陷阱,上當受騙。


2.有家公司經常在收盤後向我發送諸如“今日安排客戶建倉某某股票,明日早盤強勢拉升獲利出場”的信息,其推薦的股票確實漲了,但成為會員後再推薦的股票就經常下跌,導致我損失嚴重,公司還要求我再交錢升級成為VIP客戶,提供一對一專家指導,我是不是被騙了?

答︰投資者如果遇到上述情況,很可能被騙了,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網站的論壇、股吧、博客、微信、QQ群等作為營銷平台,通過虛假信息、夸大宣傳、承諾收益等手段,招攬會員或客戶,從事推薦股票、代客理財等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此類活動經常以推薦黑馬股、漲停板股票為噱頭,吸引投資者成為會員、繳納會員費,其提出升級成為VIP會員,一對一指導只是想獲取更多非法收入的營銷手法而已。證券投資是有風險的,不可能穩賺不賠。如果有人向您保證成為會員後一定能賺錢,那是在“忽悠”您,請您千萬不要听信其宣傳,以免蒙受損失。


3.受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後如何處理?

答︰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的規定,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查處和善後處理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負責。投資者受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後,為使不法分子及時得到查處,盡可能挽回損失,請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當地工商部門、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映。投資者應妥善保管好合同、匯款單、銀行流水等憑證以及通話聊天記錄、交易記錄等材料,提供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便于其查處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摘編自中國證監會投保局、打非局《打非清整問答》


2024-08-29
新《證券法》“國家安全”知識投資者十問十答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血液”和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金融安全的關鍵,是要通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體系、轉變金融發展方式和健全金融法治,實現金融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今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貫徹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精神,從全面深化改革、防控市場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等多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基礎性制度,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全面夯實了金融安全的法治根基。

一、全面推行注冊制,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安全

1.新《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發行注冊制與國家安全是什麼關系?

通過不斷深化改革,破除與現實需要不相適應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經濟社會長遠健康發展,是實現國家安全的根本舉措。資本市場改革的關鍵是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並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

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改革部署以來,我國證券發行制度一直朝著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堅定推進。2018年11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揭開了證券發行注冊制的改革序幕。新《證券法》在總結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方向和要求,充分體現了推進注冊制改革的決心與意志。

證券發行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將全面增強市場包容性,提升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提高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的能力,從而維護國家的經濟金融安全。

2.新《證券法》如何對證券發行注冊制作出規定?

新證券法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第一,在發行條件設置上,將企業發行上市融資權放在首位。一方面切實增強發行條件包容性,將股票發行的持續盈利能力要求改為持續經營能力,尚未盈利甚至尚未產生營業收入的企業也能發行上市;另一方面著力提高發行條件透明度,將較為原則的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等發行條件,精簡為更客觀、更容易判斷的具體情形,減少隱性門檻和實質判斷;同時,取消債券發行的淨資產、累計余額比例、利率上限等硬性指標,簡化債券發行申報要求,大幅降低債券融資門檻。

第二,在信息披露要求上,著力于讓企業真實、完整、準確呈現市場選擇判斷所需要的重大信息。更加強調發行環節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求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須的信息;將原來發行條件中需要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為市場自主選擇提供必要的基礎。

第三,在注冊模式設計上,明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作為注冊主體,履行注冊職責。在此基礎上,明確證券交易所等可以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承擔發行注冊中的審核職責,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為實踐中采取行政機關負責注冊、自律機構負責審核的注冊模式,提供了法律空間。

第四,在主體責任配置上,重構市場各方職責配置。明確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主體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要求;建立了欺詐發行的發行人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令購回制度;強化了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把關職責;在更加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下,加強了發行承銷環節的合規約束。

第五,在配套實施機制上,統籌完善發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個環節的基礎制度。在信息充分披露和市場有效約束的基礎上,通過嚴格的退市制度及時清理不再適合繼續上市的企業,保持出口暢通;同時完善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健全投資者保護制度、強化信息披露義務、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等配套制度。

3.新《證券法》在對外開放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創新與開放的中國資本市場,有助于抵御外部環境變化帶來的沖擊。新《證券法》從多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了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相關制度安排。

其一,將存托憑證納入法定的證券品種,夯實了境外發行人在境內發行上市的基礎制度框架。

其二,調整了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上市交易的監管制度,將“經中國證監會依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批準”改為“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適應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壯大和雙向開放不斷深化的現實需要。

其三,完善了境內外多地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在境內同時披露。

其四,規定了《證券法》的域外效力,還對證券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了完善。

二、防控市場風險,構築交易安全底線

4.新《證券法》在完善基礎性交易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新《證券法》針對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暴露出來的問題,著力完善基礎交易制度,以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其一,完善禁止性交易制度。擴大內幕交易知情人範圍,增加操縱市場情形,新增禁止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制度,擴展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主體範圍。

其二,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其三,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規範上市公司的停復牌行為,防止上市公司濫用停復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其四,規定程序化交易制度。明確程序化交易要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並向交易所報告,以保障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5.新《證券法》就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風險防控職能作了哪些規定?

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是證券交易所的核心職能之一。新《證券法》適應市場風險防控的需要,豐富了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措施。

其一,明確證券交易所風險監測的職能,要求交易所加強對證券交易的風險監測。

其二,細化了證券交易所處置交易異常情況和重大異常波動的具體情形、相關措施,豐富了證券交易所實施風險防控的工具箱。

其三,規定證券交易所處置交易異常情況和重大異常波動的善意監管免責原則,即非因重大過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新《證券法》在豐富監管機構風險防控措施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新《證券法》充分總結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的經驗教訓,借鑒境外市場在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方面的制度和實踐,對證券監管機構的風險防控職責、措施作了進一步充實、強化。

其一,列入證券監管目標和職責。將“防範系統性風險”納入證券監管目標,將“依法監測、防範和處置證券市場風險”增列為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其二,完善監管執法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增加報送文件和資料措施,將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納入扣押範圍,允許查詢支付、托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戶,擴展凍結查封、和限制交易的批準主體範圍,延長了相關實施時限,增加通知實施邊控的措施。

其三,規定了專項的行政監管措施。規定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其四,完善了其他監督管理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制度,完善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規定被市場禁入的主體,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證券交易等。

三、加強投資者保護,切實維護投資安全

7.新《證券法》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規定了哪些“硬核”措施?

資本市場運行以投資者參與為基礎。沒有投資者,資本市場便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切實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好投資安全,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是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體現。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一部《證券法》就是一部投資者保護之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監管的核心目標。投資者保護的理念和宗旨,貫徹于證券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監管等各個層面、各個環節。

新《證券法》基于我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的投資者結構,在原《證券法》規定的基礎上,加強了對中小投資者的傾斜性保護,設置“投資者保護”專章,規定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硬核”措施,例如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股東權利征集制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受托管理人制度、先行賠付制度、投資者保護機構支持訴訟制度、以“聲明退出制”為核心的特別代表人訴訟(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等等。

8.新《證券法》在提高違法成本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完善法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嚴打證券欺詐行為,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投資安全的基礎性制度。新《證券法》按照這一原則,全面提高了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證券違法行為的成本。

其一,全面提高行政處罰幅度。對欺詐發行行為,最高可處罰款從原來的募集資金百分之五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最高可處罰款從原來的六十萬元提高至一千萬元。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欺詐發行、虛假陳述行為的,分別處以最高二千萬元或者一千萬元的罰款。

其二,完善細化相關民事責任。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將保薦人、承銷商的責任人員也納入連帶賠償責任範圍,新增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不履行公開承諾等的民事責任制度。

其三,規定切實保障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的措施。創造性地引入欺詐發行上市責令購回、先行賠付和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等三項有助于切實保護投資者獲得民事賠償的機制。

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實體經濟安全

9.新《證券法》在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上市公司是國民經濟的“基本盤”,是經濟發展動能的“轉換器”。長期來看,上市公司質量制約著資本的形成效率和運營效果,決定了資本市場的長期趨勢,體現著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效能。上市公司質量的提升,有助于全面促進實體經濟安全。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礎性制度,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

其一,更加強調信息披露有效性。在強調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基礎上,對于發行上市及持續監管環節的信息披露,新《證券法》明確了充分、及時、簡明、公平、同步等披露要求。

其二,擴充義務人範圍和具體披露事項。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以及做出公開承諾的主體,都納入信息披露義務人範圍。增加和細化了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範圍,完善了定期報告制度,擴大了董監高信息披露保證責任範圍。

其三,建立自願信息披露制度。將實踐中上市公司的自願信息披露行為納入規範範圍,除遵守法定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等原則外,明確自願信息披露的相關性、一致性等要求。

其四,確立公開承諾披露制度。為了營造誠信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新《證券法》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做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遵守新《證券法》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其五,加強對上市公司收購的披露規範。新增持股達到5%後每變動1%應當披露和違規增持股份限制表決權的規定,在權益變動披露報告中增加增持股份資金來源和股份變動時間及方式兩項內容,對收購要約變更作出限制性規定,取消協議收購中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行政許可,延長收購人的股份持有期限。

10.新《證券法》下,為了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經濟安全,上交所在監管方面做了哪些安排?

針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企業融資和並購重組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挑戰,在遵守新《證券法》相關規定前提下,上交所全面落實五部委通知和證監會規定,做出適應性的監管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經濟安全。

其一,優化科創板審核工作。放寬審核時限,自2月3日起科創板首次公開上市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及其他相關審核中發行人回復時限等規則規定的審核時限,以及發行人更新財務報告的時限,予以中止計算。正常推進受理和審核,支持鼓勵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科技創新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相關企業申請材料齊備的即報即受理,組織熟悉生物醫藥行業的專業審核人員集中攻關、快速審核。通過審核系統在線辦理業務咨詢並簡化咨詢流程,響應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

其二,優化發行承銷服務。及時調整待發行與發行中企業發行日程,鼓勵通過互聯網和電話方式開展非現場路演。研究創新服務方式,擬通過線上直錄播方式舉辦上市儀式。支援湖北省上市公司,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費,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上市公司上市初費和上市年費。

其三,優化信披監管和服務。做好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開、限售股份上市、債券付息兌回等相關公告及業務梳理,對相關業務事項作了餃接安排。針對受疫情影響部分上市公司審計難以正常開展,導致公司無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報和2020年一季報的情況,發布《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對確實因疫情影響難以在2024年08月29日前披露經審計年度報告的公司,允許延期披露,原則上應不晚于2024年08月29日。同時,落實適當放寬並購重組業務相關時限。

其四,加強上市公司風險排摸。第一時間組織力量摸排上市公司復工復產情況,了解疫情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了解未能復工復產的原因和面臨的實際困難。根據掌握的實際情況進行深入分析,針對上市公司主要面臨的復工難、物流不暢、資金流等壓力,有針對性地研究提出相關解決建議方案。同時,嚴密關注二級市場波動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對瀕臨退市公司的風險因素予以重點關注,對疫情防控概念股炒作等類型化問題進行密切跟蹤,對股票質押等可能影響市場整體運行的風險進行排查。

資料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4-08-29
5.15 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資本市場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中國證監會決定將每年5月15日定為“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動員各類資本市場主體開展形式多樣的投資者保護宣傳活動,在全社會積極倡導理性投資文化,強化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努力形成各方關心、共同行動的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新格局。

2024-08-29
“證券期貨投資風險警示”案例四

王女士接到NX公司的推銷電話,稱公司老板掌握新三板掛牌公司XA公司股票轉板的內部消息,知道該公司業績優異,準備去證監會申請IPO,在交易所主板上市。目前該公司有內部渠道可以幫忙開立證券賬戶購買這家掛牌公司股票,只要現在成為XA公司股東就可以坐等上市後盈利。由于王女士實際上達不到新三板股票投資者的條件,但在利誘下還是向NX公司支付了兩萬元用于準備開戶所需的虛假資產證明材料。其後,王女士出資二十萬,NX公司為其墊資湊齊500萬元,出具了銀行資產證明,NX公司告知王女士去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時如證券公司提示風險並詢問開戶是否是本人真實意願、資料是否屬實時均要回答“是”,王女士完全洗腦般地遵照執行。開戶後,NX公司隨即抽走墊資。王女士在買入XA公司股票後發現該公司實際業績慘淡,公司股票並無交易量,根本不是NX公司之前宣傳的樣子。

提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1)在簽署協議之日前,投資者本人名下最近10個轉讓日的日均金融資產500萬元以上;(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備《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經歷。具有前款所稱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的人員屬于《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若自身條件不符合掛牌公司股票交易合格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不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請不要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等業務。


2024-08-29
“證券期貨投資風險警示”案例三

陳大爺是一個老股民,喜歡和人談論炒股心得,某日,其加入了一個名為“高手投資交流”的微信群。群里有不少活躍用戶以“老師”的身份自居,傳授投資技巧。在大盤行情不好時,老師們常在群里宣稱目前在股市賺不到錢,投資香港、紐約、倫敦等市場原油、黃金、股指、外匯等可以獲得快速高額回報。陳大爺在快速高額回報的利誘下通過“老師”發送的鏈接登錄“FT期貨交易平台”網站,網頁顯示公司是在境外注冊的“RF期貨公司”大陸總代理,境外可以交易的指數、期貨、黃金、白銀等產品均可在該平台上操作,而且平台還提供專家特別指導等服務,投資者僅提供身份證和銀行賬號即可開通交易,交易非常簡單快捷。但陳大爺交易一段時間後發現本金有去無回,那些所謂的老師微信都無法聯系上,查詢自己的銀行賬戶,資金通過第三方支付轉出顯示為“消費”,自己的錢都不知道去向何處,這才發現自己陷入了所謂的外盤期貨交易詐騙活動中。

提示︰根據國家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期貨業務,境內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大量所謂外盤交易平台網站未經ICP備案,網站托管在境外服務器,境內投資者通過此類平台參與境外期貨等交易,自身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警惕“外盤期貨能賺大錢”的宣傳,不要參與“外盤期貨”交易,以免上當受騙,遭受損失。


2024-08-29
“證券期貨投資風險警示”案例二

朱某自稱股票大師、網絡大V,在“DS財經直播平台”直播間內進行股票直播,經常用抓漲停板、薦牛股的方式向收看直播的股民展示實力。錢女士觀看朱某的直播後心動不已,便加入了朱某在直播間里公布的“高端股票交流群”。在微信群內,朱某會時不時地“免費贈送牛股”,有時也發送一些自己掌握的“內幕信息”。期間微信群內還有不少群友紛紛踴躍發言表示感謝朱大師推薦讓他們連續獲得漲停板。此時朱某提出可以繳納會費成為VVIP獲得長期、獨家的牛股推薦,獲利後按照五五分成的方式分紅。錢女士認為不能錯失獲得獨家牛股、內幕消息的機會,便通過微信向朱某轉賬了上萬元的會員費,並同意了分成提議。起初錢女士偶爾購買朱某推薦的股票,有的獲得了小額盈利,但隨後錢女士發現行情不好時購買朱某推薦的股票均下跌,自己大量虧損。而當錢女士再次聯系朱某時,朱某立即解散了微信群。錢女士此時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而之前加入的微信股票交流群里除了自己外,其他的人都是朱某詐騙陷阱里的“托”。

提示︰從事證券投資咨詢的機構,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相關的許可,從事證券投資咨詢的人員應當具備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投資者購買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前,可通過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相關機構或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格,防止上當受騙,要提高警惕,避免投資損失。


2024-08-29
“證券期貨投資風險警示”案例一

王先生在瀏覽網頁時看到股票場外配資的網頁彈窗,彈窗內容顯示“炒股神器,資金任意配,超低利息佣金,當天到賬”,“與各大券商均有合作,可通過level-2查詢下單情況”、“提供1-10倍的杠桿,盈利全歸您,超額虧損算平台”。王先生一時心動點擊彈窗鏈接登錄“CH配資平台”,按照平台客服人員的提示注冊成為會員,綁定銀行卡後在平台內開始充值申請配資。其中,王先生充值的款項部分作為給配資平台的保證金,在配資操作前還支付了以“預存管理費”名義支付的配資利息。最初,王先生使用該平台獲得了小額盈利,但平台提示要充值大額資金後才能提現。只要王先生每次申請提現,平台都會要求王先生追加資金。後來,王先生在平台上操作的股票達到了平台設定的平倉線,因王先生未能追加保證金,平台做了自動平倉。同時,由于王先生在平台開戶,配資時只能使用平台提供的軟件,其根本無法在其它任何券商交易軟件上查詢到自己的交易記錄,這才發現自己陷入了“虛擬盤”詐騙。

提示︰所謂“虛擬盤”是指投資者在各類配資平台上進行的股票交易都沒有真實對接到券商系統,而只是投資者和配資公司互為對手盤,投資者賺得越多,則配資公司就虧得越多。平台上顯示盈利較多時,配資公司會設置網頁提示投資者注冊賬戶無法登錄或平台網址無法打開等情形使投資者無法提現。這類交易實際上是一種新型的詐騙方式。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參與股票投資應當在合法審批設立的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進行交易,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遠離場外配資。


2024-08-29
“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案例——新股申購環節多 中簽繳款不能忘

何某之前申購了一只新股,但在手機交易軟件里一直無法查詢中簽結果,在中簽日也未接到營業部電話通知,只在收市後才發現中簽提示短信。由于賬戶沒有足夠資金,被交易所認定為放棄認購。何某于是向調解中心反映,要求營業部就手機交易軟件無法及時顯示中簽結果的問題給予合理解釋,並就通知不到位賠償其損失。

調解員查詢相關法律法規後向何某解釋,根據《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規定,“上交所將于T+1日盤後向證券公司發送中簽結果數據,各證券公司營業部應于T+2日向投資者發布中簽結果”,營業部以短信的形式通知中簽結果已盡到了通知義務,電話通知並非法律強制性要求,希望何某理解自己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關注自身賬戶情況。同時,調解員要求營業部盡快向投資者解釋如何通過交易終端查詢新股中簽情況。

最終,在調解員的調解下,營業部就未指導投資者做好手機交易軟件版本升級工作向何某致歉,並取得了諒解。

提示︰2016年新股申購新規發布後,原來預先繳款改為確定中簽數量後再進行繳款。投資者更應密切關注自己的賬戶,在新股申購後要及時查詢新股配號及搖號結果,做到中簽後及時繳款。


2024-08-29
“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案例——證券交易忌盲目 交易規則先熟悉

梁某在某交易日于14時58分通過電話委托以10.78元下單買入明牌珠寶200股,但未查到成交記錄。經詢問營業部,被簡單告知由于其買入價低于該股票當日收盤價10.79元,故無法成交。梁某對此並不認可,認為是營業部的交易軟件問題導致其無法正常成交,故向調解中心反映,要求該營業部賠償損失。

調解中心調解員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2.4.2、3.5.2條,耐心向梁某解釋,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由于梁某在14時58分以10.78元申報買入,低于收盤價10.79元,根據上述規則並不能成交。調解員同時建議梁某可嘗試以顯著低于集合競價報價的價格少量申報買入該股票,以測試是否能最終成交。梁某最終信服該解釋,並申請撤訴。

提示︰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前,要先對交易時間、交易價格確定方式等基本規則有所了解,避免因小誤解造成大矛盾。

2024-08-29
“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案例——佣金標準從約定 信守承諾促雙贏

2015年7月,曹某通過12386中國證監會熱線反映,其于2015年2月轉戶到廣東轄區K證券營業部,當時客戶經理小徐承諾佣金收取標準為0.4 ,但實際交易中營業部一直按0.8 收取。

熱線通過廣東中證投資者服務與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解中心),將曹某的投訴轉K營業部處理。調解中心積極督促該營業部處理好該起投訴,同時還建議其就開戶佣金事宜進行全面自查,確保收費公平合理。

隨後,調解員向營業部調取曹某此前的佣金收費憑證,同時向營業部負責人表示希望積極處理退還部分佣金的問題。另一方面,調解員對曹某曉以利弊,建議其在未簽署佣金協議的情況下接受調解方案,以達成雙方共贏的目的。

在熱線及調解中心有理有據的調解下,營業部向曹某退還部分佣金,同時優化公司開戶流程,增加簽署佣金標準確認文件的環節。問題的順利解決,讓曹某感受到12386熱線和調解中心的古道熱腸,他最終簽署了調解協議書,並繼續留在K營業部進行交易。

提示︰中國證監會、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的通知》規定,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佣金不得高于證券交易金額的3 ,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收取。一般而言,佣金費率在上述區間內由投資者與證券公司自行約定。在開立證券賬戶時,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應與營業部簽訂有關佣金的標準的書面確認文件,並持續關注佣金收費情況,當發現佣金收取與約定不符時,要及時向證券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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